中国PROFIBUS & PROFINET协会(PI-China)
章 程
(2013年04月19日,第1.5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PROFIBUS & PROFINET协会,其英文译名为China PROFIBUS & PROFINET Association,简称为PI-China。
第二条 PI-China的性质。旨在为推广PROFIBUS & PROFINET技术在中国工厂自动化、楼宇自动化、过程自动化中应用的全国性、行业性组织,由从事PROFIBUS & PROFINET系统及设备生产和应用,以及PROFIBUS & PROFINET技术研究、推广和培训的制造商、集成商、销售商、科研院所、技术推广服务(包括媒体)及用户等单位和专家自愿组成。PI-China是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PI-China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行业道德风尚。吸收国际先进技术经验,加强PROFIBUS & PROFINET技术在中国地区的理解和推广,促进和支持我国企业自主开发符合PROFIBUS & PROFINET标准的创新产品,从而整体上提升我国现场设备及工业通信系统在工厂自动化、楼宇自动化、过程自动化中的应用水平。
第四条 PI-China是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以下简称总会)的分支机构,在总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遵守总会的章程及相关工作条例规定。
第五条 PI-China秘书处设在机械工业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工作场所为:中国·北京 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甲39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PI-China的业务范围。
(一) PI-China是PI在中国惟一承认和支持的区域组织(简称RPA),具有负责PI在中国一切活动的最终决定权,与PI保持紧密的技术支持和业务关系。积极参与PI活动;跟踪PROFIBUS & PROFINET最新技术发展;适当协调并作为PI、其他地区RPA以及当地或国外不同组织间的联络机构;
(二) 推动、参与我国相关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推动PROFIBUS & PROFINET技术及产品在中国的开发和应用;
(三) 组织会员参加工业自动化领域的行业展览、研讨会,以及地区和国内外市场推广及技术交流活动,发布PI-China信息;
(四) 配合PI,支持在中国建立PROFIBUS & PROFINET相关技术的资格中心、测试实验室和培训中心;
(五) 编译、制作、印刷、撰写和出版与PROFIBUS & PROFINET业务或其任何活动相关的简报、杂志期刊或网页等,宣传协会的宗旨和活动;
(六) 开展PROFIBUS & PROFINET在中国市场的调研,为更好地发展PROFIBUS & PROFINET技术和产品提供参考依据;
(七) 执行有益于达到PI-China宗旨的所有法律许可的事务;
(八) 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PI国际组织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PI-China会员划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团体会员:凡从事PROFIBUS & PROFINET产品制造、研发、营销和测试,以及PROFIBUS & PROFINET系统设计、应用和培训的制造商、系统集成商、经销商、设计院、用户企业、科研院校及技术推广服务单位等,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可在协会中担任职务。
(二) 个人会员:凡符合(一)条款的个人。不具有选举(为理事)权和被选举权,但可由理事会任命在协会中担任职务。
第八条 会员
(一) 遵守PI-China章程和其他管理条例;
(二)自愿申请履行申请批准手续并按期缴纳会费;
(三)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申请入会程序:
(一) 向秘书处提交会员登记表(包括会员类型及证明符合入会类型的相关材料);
(二) 团体会员须经PI-China理事会投票表决批准通过;
(三) 建立会员管理组织关系;
(四) 由PI-China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PI-China秘书处发给会员凭证;
(五) 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缴清当年会费;每年9月以后入会的会员,需缴纳当年会费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会员会费缴纳办法
(一)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秘书处在办理PI-China会员资格年度登记手续同时将发送当年PI-China会费收费通知,会员应于收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缴纳会费;
(二) PI-China会员会费缴到PI-China秘书处,并由秘书处挂靠单位财务出具相关凭证;
(三) 会员会费标准;
会费标准由秘书处提出,经会员大会通过,报总会和上级部门批准。
—— 常务理事会员单位会费60,000元/年(可根据PI-China年度运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需经理事会批准通过);
—— 普通会员单位会费4,000元/年(按自然年计算,首次9月后入会的会员单位,当年会费减半。会费可根据PI-China年度运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需经理事会批准通过);
注:若因本着享有以会员优惠价格申请PROFIBUS产品ID和产品认证入会的会员单位,在获取PROFIBUS产品ID和产品认证后隔年退会者,下次申请入会将补交中断会费。
(四) 会费使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PI-China团体会员自动成为PI组织会员,可享受的权利和服务项目包括: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总会和PI-China章程,执行总会和PI-China决议,维护PI-China合法权益;
(二) 积极参加PI-China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PI-China交办的工作;
(三) 按规定及时缴纳PI-China会费。
第十三条 退会及除名
(一)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报告PI-China秘书处,经PI-China理事会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秘书处书面通知退会者并要求其交回会员凭证;
(二) 未按时办理会员年度注册,迟交会费逾期达半年者,视为自动退会,由PI-China秘书处报告PI-China理事会,经理事会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秘书处书面通知退会者并要求其交回会员凭证;
(三)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秘书处书面通知退会者并要求其交回会员凭证;
(四) 会员退会/除名一经确认,立即取消PI-China会员资格以及享受的一切PI-China会员惠利;
(五)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十五条 PI-China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PI-China章程,选举和罢免PI-China理事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推选和除名常务理事、理事,任命和免职秘书长;
(二) 监督理事会决议及PI-China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 支撑秘书处日常运行费用;
(四) 决定理事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各工作组;
(七) 决定各工作组组长的任命和免职;
(八) 批准PI-China秘书处及各工作组的工作及各项活动 ;
(九) 制定PI-China内部管理制度;
(十) 审议PI-China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一) 决定PI-China终止事宜;
(十二) 决定PI-China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PI-China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或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PI-China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总会及上级部门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PI-China理事会每年召开2~3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成员单位代表(包括理事长)任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包括调离),应由该理事会成员单位在30天内推荐一名接替人选提交理事会确认并报总会及上级部门备案。
任何理事会成员如果连续3次缺席会议,且没有合理解释,则取消理事会成员资格,由理事会单位重新指派一名接替人员直到下次年度全体会议。理事会的任何变化应在变更前2周通报PI-China秘书处登记。选举或表决如果出现票数相同,则PI-China理事长行使投票权。
第十九条 PI-China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PI-China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PI-China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三)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产生;
(四)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PI-China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
第二十一条 PI-China理事长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PI-China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PI-China理事会;
(二) 组织形成PI-China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决议,并检查落实情况;
(三) 代表PI-China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如果PI-China理事长因特殊情况暂不能行使理事长职权时,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代为行使。
第二十三条 PI-China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领导秘书处处理PI-China日常事务;
(二) 领导秘书处实施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助PI-China各工作组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备召开PI-China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PI-China会员大会
(一) PI-China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PI-China全体会员代表参加。
(二) 会员大会主要内容包括:
(1) 秘书处汇报上一年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 需要时,审议PI-China章程条款的修改内容,修改内容需通报理事会并经理事会讨论后提交全体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3) 推选理事会成员;
(4) 任何会员如有议案在全体会议上讨论,应在会前提前2周提交秘书处。
(三) 会员大会投票程序有效性
PI-China会员大会代表出席人数应满足2/3以上会员人数,半数以上参加会议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PI-China工作组
(一) PI-China下设四个工作组:市场工作组、培训工作组、标准工作组和测试工作组;
(1) 市场工作组组织PI-China会员举办各种PROFIBUS & PROFINET市场推广活动,包括联合参加相关展览会、组织技术研讨会等;
(2) 培训工作组帮助并支持在中国建立PI-China培训中心;
(3) 标准工作组组织制定符合中国市场需求的PROFIBUS & PROFINET相关标准;
(4) 测试工作组帮助并支持建立中国PROFIBUS & PROFIENT相关产品测试实验室。
(二) 各工作组组长和副组长由理事单位推荐产生。工作组组长负责组织工作组成员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批准,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三) PI-China会员自愿申请成为各工作组成员,并经工作组表决通过。工作组成员应协助组长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积极参加PI-China及工作组的会议及各项活动,献力献策。工作组成员如有阻碍工作组运行的行为或不积极参与工作组工作,经工作组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二十六条 PI-China秘书处
(一) 秘书处负责处理PI-China日常管理工作。
(二) 秘书处工作职责
(1) 组织拟定PI-China及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 协助执行PI-China理事会决议,在理事会授权下监督决议落实情况;
(3) 协助并在理事会授权下监督各工作组工作计划的实施;
(4) 执行PI-China作为PI在中国RPA组织的各项日常工作;
(5) 处理秘书处日常财务、收支和设备物资的管理;
(6) 拟定PI-China秘书处运行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文件;
(7) 组织PI-China News会刊、PROFIBUS & PROFINET技术资料的翻译、编辑、出版和发行;
(8) 筹备和组织PI-China理事会议及年度会员大会;
(9) 发展新会员;
(10) 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PI-China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PI-China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PI-China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PI-China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PI-China的财务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在秘书处挂靠单位机械工业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ITEI)财务管理系统内设立PI-China专项科目管理(包括会员会费缴纳管理),并接受统一审计。
第三十条 审计
(一) PI-China的财务审计委托秘书处挂靠单位并与其财务年度审计同步进行,财务年度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二) 每财年的账目及审计结果由秘书处在年度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上汇报;
(三) 按PI-China理事长要求审计其任期内的任意阶段PI-China账目,并向理事会做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PI-China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PI-China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PI-China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代表秘书处在每年召开的年终(或年初)理事会议上,向PI-China理事会报告上一年度财务开支情况,提请理事会审议,并提出PI-China下一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提请理事会讨论审议通过后,作为年度执行的依据。计划外开支由理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PI-China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PI-China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总会审查,并报上级部门机关。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PI-China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PI-China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总会和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PI-China终止前,须在总会和上级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PI-China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PI-China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总会和上级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PI-China秘书处。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执行,并报总会和上级部门备案